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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出新规

发布时间:2014-03-19 浏览量:696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该公告下1日开始施行。据不少出口商及业内人士介绍,相较以往,本次退税公告并无太大区别。

  该公告具体内容为: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上述出口货物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之(3)的规定。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15栏(业务类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第19栏〔退(免)税业务类型〕填写“WMZHFW”。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加强风险控制,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国内采购及出口的真实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发生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接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善意取得的除外)、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接受处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受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并加强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预警监控、审核、评估分析,如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公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六、本公告自201441日起施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本公告第一条范围外的货物,继续按现行退(免)税规定执行。

  “从涵盖主体看,本次公告基本变化不大。”在义乌国际商贸城四区经营针织手套生意的杨先生自营一家外贸公司,他认为,这次的公告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不过还是会有人担心,毕竟现在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主体将不少代理公司包括在内,会影响之前市场上的一些代理公司。“这样的综合服务企业现在本来就有很多了,感觉对货代会有影响。”昨日,一正在四区采购产品的外贸公司业务员小唐表示。

  而货代公司的人则不这样认为,“出口退税不是他们的主流业务,基本上影响较小。”昨日,义乌城中中路上一家货代公司的员工表示。(浙中新报)